一、稳定职业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二、居住引导指标
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
三、就业引导指标
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
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申请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加20分;
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
五、技术技能指标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六、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七、年龄指标
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